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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开具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19

  问:营业税是按属地原则缴纳么?代扣代缴和施工单位自己开发发票缴纳有什么区别么?施工单位自己开具的时候必须在施工现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吗?比如说在我们公司施工,必须在我公司所属地税局开具发票么?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完税,并且只能在本区(镇)内使用。但是对建筑业有特殊的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具体的纳税地点各地都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贵公司所在地的办法附后,请参考。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正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本生、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规定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鲁地税函[1999]299号
第八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总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其中某施工企业承包的一段工程未跨省的,不能视为跨省工程,其建筑业营业税应在该段工程所在地缴纳。
所谓跨省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不是指施工企业跨省去承包的工程。所谓非跨省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在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范围内,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
(三)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范围内的跨市(地)工程,其营业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办理:
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范围内的跨市(地)工程,应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原则上应按各市(地)工程的投资额、工程量或工程造价,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具体由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逐级层报省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各市(地)内跨县(市、区)的工程,其具体纳税地点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研究确定。
(四)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
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
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五)建筑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并且与建设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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