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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委托租赁和转租方式中承担的税有什么不同?

录入时间:2007-06-18

  问:物业公司在委托租赁和转租方式中承担的税有什么不同?
  答:1、委托方式
  在委托租赁方式中,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代业主向租客收取租金,并获得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取的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2、转租方式
在转租方式中,业主将不动产租赁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支付给业主租金,然后在将该不动产租给其他租客,并收取租金,从而获取租金差价。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第五条“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中,只规定了有资格的融资租赁单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时,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于经营租赁并未有如此规定,因此,转租收入应当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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