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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通告

2026年第4号颁布时间:2026-08-06

为进一步提升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规范业务办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2025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5年第11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以下简称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主要内容

境外旅客在广西离境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商店(该商店为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或“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简称预付金)。该境外旅客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离境退税业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等方式,向该境外旅客追回预付金,并按规定办结离境退税业务。

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及集中退付点

广西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名单见附件1;“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名单见附件2。

三、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适用情形

除须符合现行离境退税相关规定外,境外旅客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自愿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

(一)境外旅客购物及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商店,应属于广西的“即买即退”商店。境外旅客购物的商店应属于广西的离境退税商店,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集中退付点应属于设立在广西的“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

(二)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8天内离境,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2万元。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自指定口岸离境。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2025年第9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5年第11号)和《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6〕7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名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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