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电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是否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6-26

  【中华财税网2007/6/26信息】问: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电信部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电信部门168台开设了咨询、信息及点歌业务,并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申报纳税。稽查人员指出,该企业168台咨询、信息及占歌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问,税务部门的这种做法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该文件所说的电信部门,是指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如果不属于前述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位单位,比如信息台等,对其向用户提供上述咨询、信息及战歌等电话信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故,电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应按何种税目计缴营业税,需根据该电信部门本身的性质加以认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