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6〕206号颁布时间:2026-08-04
各参保单位:
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26〕93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度全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规定
全省范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工伤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为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业务,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联合办理。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费率上浮补缴业务和下浮退费业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业务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按本部门信息系统流程完成工伤保险费费率上浮补缴业务、下浮退费业务。
二、业务及时间范围
全省范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款,需要办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业务的,由税务、社保部门联合办理。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的工伤保险费率,各参保单位自2026年8月1日起申报办理相关业务。
三、费率上浮补缴业务流程
根据前期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公示、各参保单位核实确认的工伤保险费率,费率上浮的参保单位缴费前应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补缴业务。参保单位按月申报工伤保险费后,在缴费前,须先到税务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流程,审批完成后,参保单位方可缴费。
四、费率下浮退费业务流程
根据前期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公示、各参保单位核实确认的工伤保险费率,费率下浮的参保单位应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工伤保险费率下浮退费业务。税务部门按现有退费流程受理退费申请,由社保部门将费款退还参保单位银行账户。
五、其他注意事项
按照不予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有关规定,对于此次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6年5月至7月的工伤保险费,9月30日之前完成补缴业务的,不予加收滞纳金。
如参保单位存在费款所属期为5月至7月的工伤保险费欠费,当月欠费和补缴费款的滞纳金不予免除,须全额缴纳滞纳金。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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