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委托工商银行办理个体经营户代征代缴税款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15号颁布时间:1995-04-04

     1995年4月4日 晋国税征发[1995]1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工商银行(分)支行、省辖市属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现金税款的管理,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群众纳税,实现税收源泉 控制,加快金融社会化服务进程,经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研 究决定,从1995年起,全省各地工商银行部门可为国税部门代征代缴个体经营户 税款。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代征代缴税款业务的服务范围 开办代征代缴税款服务的个体经营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3、实行定期定额的征税方式; 4、在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均可向所在地工商银行储蓄所申请开办代征代缴税 款服务。 二、开办代征代缴税款业务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开办代征代缴税款服务业务须在县市工商银行与国家税务局双方同意的前提 下进行。双方同意,须签定委托代征代缴税款协议(见工商银行为税务部门代征代缴 个体经营户税款协议式样),税务机关为工商银行核发代征代缴税款证书,明确委托 事宜及双方责任。 2、各地国税部门要与工商银行加强协作,帮助个体经营户申请服务,个体经营 户向工商银行申请后,由工商银行统一报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开展代征代缴税款业务。 各地结合实际,也可指定个体经营户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储蓄所办理税款结算事宜。 3、对批准办理代缴税款的个体经营户,由国税机关登记造册,送达工商银行储 蓄所,同时提供税金分户定额表和空白税票,由工商银行储蓄所逐户填开税收完税证, 并使用税收缴款书按期划入国库,按月向国税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4、个体经营户税款由工商银行代征代缴后,仍要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完税凭证可直接向储蓄所索取。 5、具体征管事宜,由各地国税局和工商银行协商办理。 三、几点要求: 1、认真理解开办代征代缴税款的意义,加强这项工作的宣传。 工商银行为国税部门开展代征代缴个体经营户税款服务,对于个体经营户及时缴 纳税款,减少现金流通,扩展金融社会化服务,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是集方便纳税与及时收税为一体的社会活动,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工商银行 和国税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使广大个体经营户懂得这种服务 的有利之处,主动申请代征代缴税款服务。 2、认真贯彻税收政策与储蓄政策 工商银行为国税部门办理个体经营户代征代缴税款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工商银行与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税收和储蓄政策,既要坚持储蓄自愿 的原则,又要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积极稳妥地组织推行 个体经营户代征代缴业务,各地可选择1-2个单位、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 广,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加快试点步伐,保证代征代缴业务的顺利开展。 3、明确分工,严格管理 工商银行与国税部门要共同组织动员个体经营户申请开办代征代缴税款服务。国 税部门按时向工行代理网点提供应有资料。工商银行严格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代征代 缴税款。同时要确定专人,严格管理税票,确保不出问题。建立健全代征代缴业务帐 务核算手续及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将此项业务纳入储蓄业务管理体系,确保税款按时 划解,帐务核算准确。 4、坚持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反馈 由于这是一项新业务,各地要开动脑筋,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有关制度,大 胆尝试,积极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推广,同时坚持报告制度,将工作中的新办法、 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反馈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工商银行,以便总结经验,推动全 省工作。 附件:1、工商银行为国税部门代征代缴个体经营户税款协议 2、工商银行为个体经营户代缴税款委托书 附件一:工商银行为国税部门代征代缴个体经营户税款协议 __________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甲方) 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支行(乙方) 为增强工商银行的社会服务功能,方便个体经营户纳税和税务机关征税,保证税 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工商银行晋国税征发(1995)15号通 知精神,工商银行为国税机关提供代征代缴个体经营户税款服务,特立本协议: 1、乙方为甲方代征代缴税款的个体经营户,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 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的征税方式、在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 存款帐户的自愿申请的个体经营户。甲方应协助乙方动员个体纳税户到乙方办理代征 代缴税款业务。甲方同意代征税款后,应给乙方核发代征代缴税款证书。 2、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代征代缴业务的个体经营户名单后,甲方要按月向乙方 提供办理委托业务的个体经营户税金分户定额表和有关税票。乙方在每月的5日前, 即为纳税人办理代征应纳税款,从业户活期储蓄存款帐户上通过税款缴款书划入县支 库。 3、每月10日,乙方要向甲方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乙方不得拖欠税款。 4、乙方在办理个体经营户代征税款中,如遇纳税户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储蓄帐户 中存款余额不足两月税款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 5、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代征税款手续费,在2%以内,按月向乙方支付。 6、该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须认真遵守,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订立协议单位: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工商银____________支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一九九 年____月____日 一九九 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二:工商银行为个体经营户代缴税款委托书 委托人:个体经营户____________(甲方) 受托人:工商银行_________支行(乙方) 根据山西省国税局与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联合下发的晋国税征发(1995) 15号通知精神,从1995年____月起,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缴税款业务。经双方 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志愿在乙方指定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并存有足以缴纳半年或 一年税金的存款。乙方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定额表,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代扣应纳 税款。 2、乙方在每月五日前,将甲方应纳税款划入国库。如甲方帐户存款余额不足缴 纳两个月税款的,必须及时主动补足税款。甲方未能按期补足存款的,乙方于下月终 止该项委托业务,同时通知税务部门处理。 3、乙方为甲方从存款帐户中代征代缴的税款金额,应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定额表 为准,如有纠纷,由甲方同税务部门协商解决。 4、乙方按月向甲方发出存款帐户对帐单,甲方如有疑问,可到银行查询,乙方 应予提供方便。 5、甲方应在自愿的原则下,与乙方签订代征代缴税款委托书。该委托书一经签 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委托人:________ 受托人:工商银行___________支行 一九九 年____月____日 一九九 年____月____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