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税发[2009]79号颁布时间:2009-06-16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审批程序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分别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向有权审批的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总、分支机构都在江门地区的,由总机构向有权审批的国家税务机关申请。
二、 关于审批权限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市(区)国家税务局、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各市(区)国家税务局、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
三、关于2008年度资产损失审批问题
企业2008年度发生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各市(区)国家税务局、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受理完毕。市局之前要求填报的《企业自行判断计算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备案表》作废。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对各市(区)国家税务局每一纳税年度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并将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