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税发[2009]75号颁布时间:2009-06-01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江门市(四市三区)范围内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位于江门市(四市三区)范围内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此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江国税发〔2008〕9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