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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江国税函[2009]143号颁布时间:2009-05-31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针对目前有个别市(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使用水、电、气收费发票而使用其他收费票据的情况,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必须全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水、电、气收费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收费票据。

  二、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收取水、电、气费时,必须逐笔开具,不能用通知单、送气单等票据代替发票。

  三、各单位要做好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使用收费票据的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按规定从严处罚。

  四、各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三供”企业使用收费发票的问题,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不能搞“变通”,要保证执法的刚性。市局将对各单位贯彻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执法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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