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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9]25号颁布时间:2009-04-21

各地方税务分局、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 54号)、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闽公综[2008]109号)以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榕地税发〔2009〕52号)精神,结合长乐地税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和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领导机构
  为切实抓好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长乐市局领导高度重视,决定成立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税收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职责分工。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做好具体检查工作,征管、税政等部门负责政策把关、解释疑难和落实整改等工作,确保各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市局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 姜 霖
  副组长: 林世英、刘宜芳、陈振华、陈守明、叶雅真
  下设税收专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局稽查局
  主任: 林世英(兼)
  二、重点检查对象及检查年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和福州市局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管征实际,确定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为:
  1、建筑安装业(重点为8.29受票建安企业)
  2、征管部门移送纳税评估异常企业
  3、重点税源所得税汇算企业
  4、分级分类稽查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及达到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二)、检查所属年限:一般检查2007至2008年两个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地方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有关的检查的具体时间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按总局、省市局文件执行,见附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54号)
  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榕地税发[2009]52号)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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