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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汀地税发[2009]82号颁布时间:2009-05-07

各地方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完善我县企业所得税管理,按照总局“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要求,切实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8号)、《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岩地税函〔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所得税检查工作, 确保检查面和效果好于往年
  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进行的汇算清缴第一年,各分局、稽查局应在总结以往年度汇算清缴和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确定2008年度所得税检查的范围、户数、重点、策略,制定检查时间、进度,合理调配力量组织实施所得税检查工作。
  (一)汇算清缴检查重点
  1、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或收益变化较大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长期微亏微利或跳跃式亏损的企业、年扣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等。
  2、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检查力度。各分局应加强对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程序重新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岩地税发[2006]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形式
  各分局在开展所得税检查工作中,实行交叉检查,对个别人员少的分局(所)的管理员实行互为主查方式检查企业,具体安排:
  对2008年度所得税检查重点对象除了由稽查局安排检查的企业外,其他检查对象由各分局安排检查,制定检查方案报县局税管股备案。
  (三)汇算检查的重点内容:
  1、各项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延后确认收入时间等问题;
  2、各项成本、费用的税前列支是否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多列支成本、费用以减少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问题;
  3、需要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事项是否通过了审核审批;
  4、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按旧税法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但按新税法规定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存在提前确认利润而在本年度多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反之,按旧税法规定不可享受税收优惠但按新税法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存在延后确认利润而在今后年度多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
  5、检查中应将企业中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和向个人支付大额支出情况作为重点检查。
  6、在所得税汇算检查中应结合个人所得税年12万元以上专项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安排:
  (一)纳税申报时间: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年度申报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检查时间: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原则上应于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对完成这一阶段检查工作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于2009年4月1日至5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对年终一次性取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和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2009年2月1日至5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
  二、检查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有偷税行为的,须移交稽查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大对关联企业的申报管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加大关联企业的申报管理。
  (四)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1、自核自缴阶段:各分局应于6月3日前报送自行汇算清缴阶段的有关数据报表(另行通知)。
  2、税务机关检查阶段:各分局在4月底和5、6月份每半月报送检查情况,县局适时通报检查情况,于7月3日前报送汇算清缴检查阶段的有关数据报表(另行通知)、汇算清缴工作的总结报告,内容应含:纳税人申报汇算清缴情况;税务中介机构代理汇算审核情况(包括代理汇算审核的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和不足、建议等);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辅导培训、审核结算和税务检查情况、典型案例、经验、存在问题、建议等;报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新税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完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其他要求:
1、各分局应根据管征范围认真确定2008年度所得税检查的范围、户数、重点、策略,制定检查时间、进度,合理调配力量组织实施所得税检查工作,考虑征管力量较紧的情况,要求对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今年都要安排检查,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和其它纳税人按照农村分局管户每年安排一次,大同分局管户至少每二年安排一次,城区分局管户至少每三年安排一次检查,力争重点户每年都能安排检查,其它管户在二至三年内都能安排检查,并制定所得税汇算检查工作方案,报县局备案。
  2、在所得税汇算检查结束后,县局将抽调人员对所得税汇算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绩效评定扣分依据之一。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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