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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7]21号颁布时间:2007-12-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津地税所[2007]9号文件,对个人通过拍卖取得的住房转让收入,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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