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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2007年年审工作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7]22号颁布时间:2007-11-0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我市将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和时间
  年审范围为2007年9月30日前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年审时间为2007年11月5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年审内容
  除审核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等情况外,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核对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车辆及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及变更情况;
  (二)核实有关情况
  1.核实开票量与企业运力的比例关系,抽查运输合同;
  2.核实运输收入与纳税额的比例关系,测算营业税的负担率;
  3.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是否按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0号)规定执行,核实其抵减货运收入额。
  三、年审程序
  (一)自开票纳税人领取或下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见附件1),填写盖章后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道路或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车辆或船舶行政证复印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以下摘称《认定证书》)、《发票领购薄》、2006年全年和2007年1-10月份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主管地税局。
  (二)主管地税局初审时应将《年审表》与津税系统进行数据核对,有异议的可到实地核查。初审合格的,将《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财务报表、《年审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初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于2007年12月5日前,上报市局复审。《年审表》、初审报告一律采用A4纸格式报送。
  四、年审结果?
  (一)经审核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市局在《年审表》《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7年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章”。
  (二)经审核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运发票,税控器具由主管地税局代为保管,需开具货运发票应向主管地税局申请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规定重新审核。超过整改期限的,视为年审不合格。
  (三)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逻辑关系错误、资料不齐全,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手续的,主管地税局应责令其在年审期限内如实申报或补报,仍不改正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四)确定为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由主管地税局清缴货运发票、抄报未申报的开票信息、结清税款、注销税控器具,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薄》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认定证书》。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年审工作,按时上报相关资料,截止2007年12月5日。
  (二)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上报年审资料时,应同时上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统计表》(纸质、电子格式见附件2)。?
  六、年审结果另行通报。

附件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表样(略)?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统计表》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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