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之异同
录入时间:2004-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4信息】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
其他组织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对领导干部任职
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
就审计范围内被审计对象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履行经济职责和勤政廉政状况作出评价,
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和奖惩兑现提供依据。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并不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它是人格化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同时也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深化和提高。然而,有的审计人员未能充分认识到这
一点,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没有跳出财务收支审计模式的框框,也没有紧扣“经济责
任”这个主题,致使该审计的内容没有涉及或不够深入,审计达不到应有的目标。因
此,只有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并把握好其工作特殊性,才
能更好地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项工作。
一、审计目的不同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主要在于查错纠弊,堵塞漏洞,揭露和查处被审计单位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不真实、不合法问题,促进被审计单位遵纪守法、加强管理、提
高效益。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则是通过正确界定、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
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促进企业领导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保
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而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使用、管理和评价干
部的参考依据,达到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目的。
二、审计侧重点不同
不同的审计目的决定了审计侧重点的不同。当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侧重于审查被
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对收支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性质如
何都审得很细,务求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而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则关注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作为,以及作为的效果如何。所以,其
侧重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总体真实性、合法性的
审查,考核其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或资产、负债、损益等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以及考察其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情况。在实际操作
中,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应放在审查被审单位有无作假账,虚报成绩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情况;有无由于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
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等。而不应纠缠于
一些无关总体真实性、合法性和不属于经济责任范畴的细枝末节。
三、审计文书格式不同
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通用文书格式不同,审计署对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文书格式
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当前主要套用财政财务收支文书格式。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自
身的特殊性和不同审计机关(人员)认识上的差异,实际工作中文书使用格式五花八
门,极不规范,不利于这项审计工作的开展。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
定》(下称“两个暂行规定”)和审计实践,审计文书格式应予以统一和规范。
1.审计通知书。除了必须具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需要表明的固定内容外,还
必须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以及要
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在审计开始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同时审计通知书还应抄送给被审计的领导干
部本人。这样才能体现出这是一项对个人任职经济责任的审计。
2.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标题
五花八门,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有的是“×××审计局关于×××同志任××单位
××职务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决定(意见)”;有的是“×××审计局关于××
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意见)”;有的是“×××审计局关于××)(同志任×
×单位××职务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意见)”。只
有后一种表述方式是正确的。二是审计机关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针对被审计的领导
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
定和意见,对领导干部任××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作出审计决定和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也不应该是审计机关的职责;二是它明确界定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这一时间界限,
从而全面涵盖了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经济责任,这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按年度划分有
明显不同。对于领导任职期间已进行过审计,这个标题是否重复的问题,可在决定书
中加入“以前年度已下决定(意见)说明段”,简要阐述以前年度查处的主要违纪问
题和金额,以及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使整份审计决定(意见)完整地反映领导干部
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问题。
3.审计结果报告。它作为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界定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
报告,有别于由审计组提交给审计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然而当前有些审计
结果报告往往是审计组撰写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翻版,致使经济责任审计偏离了
方向,达不到应有的目标。审计结果报告在内容上,除了财政财务收支报告必须反映
的内容外,还应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各项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对其所提供的各
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无违反廉政纪律和审计机关对该
问题的处理处罚情况等。此外,还需就查处的问题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
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写实的手法来阐述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同
时还要注重问题的重要性、相关性和语言表达上的简洁性、通用性。对一些不涉及经
济责任的细小问题,不必纳入结果报告。在语言表达上要尽量做到重点突出、责任清
楚、评价客观、通俗易懂,以适应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四、审计风险不同
审计风险通常指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存在错误,而审计人员受业务复杂程
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方案、审计成本和审计经验等因素影响未能发现,从而发表
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
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审计人员无法控制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只有实施详尽的
实质性测试,才能降低检查风险,进而降低审计风险。然而经济责任审计往往面临着
由于审计对象任职时间长而审计力量不足且时间紧的矛盾,无形中加大了检查风险。
除此之外,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更体现在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上。
由于现行经济责任审计既要求必须对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界定和评价,而
又缺乏相应标准,因此客观上给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特别是有的审计评
价主观意识较浓,不仅包罗万象,超越了审计范围和权限,而且有的以偏概全,看不
到主流,评不到点子,畸轻畸重,误导了报告使用者。这轻则影响对被审计对象的正
确使用,重则可能因为错误使用干部而影响一方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大了审计风险。
根据2002年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座谈会精神,经济责任审计应围绕审计范
围内容进行,对超出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范围的事项、非审计事项、不相关的经济责
任、未经查实的问题不予评价。着重分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
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在这大原则下,在具体责任界定上还应
考虑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主观原因
与客观原因,工作失误与违法乱纪的界限,以及当时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等因素。
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严格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以审计查明的事实为依据,采
用写实的评价方式,辩证地看问题,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这样既能保持审计的客
观公正,又能有效地规避审计风险,也容易让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接受,更能给报告使
用者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为正确使用干部提
供决策参考。
五、参与主体不同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般由审计机关自行完成。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
从审计对象的提出、审计过程的配合到审计成果的利用等方面,都需要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密切配合,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然而,当前根据两个暂行
规定要求建立的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基本还停留在形式上,未能真正形成有效合力,
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和成果的利用。为此,应在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
从各部门的职能入手,进一步出台一些细化的可操作制度。如审前告知制度,即审前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其掌握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有关经济责任信息告
知审计机关;审中案件线索移送和受理制度,即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违法乱纪事项
或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介入,纪
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审后反馈制度,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
事部门对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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