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问题解答--注册会计师在何种情况下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19.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
时,在何种情况下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本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当未收到确认银行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
计程序。”
当在预期的时间内没有收到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确认银行进行接触以获取
回函,如电话联系和发传真,乃至第二次、第三次寄发询证函。如果仍得不到回函,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审计期后事项、检查有关凭据。替代审计程序
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未回函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重要性、回函揭示出的错报类型、
未回函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期后现金流入或流出以及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一般来
说,注册会计师应对所有未回函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即使余额很
小也不例外,以便根据样本推断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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