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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会计监督的思考

录入时间:2008-08-27

【中华财税网2008/8/27信息】   目前我国会计职能严重弱化,会计信息出现很多失真的情况,会计监督存在一系列问题,对我国经济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及时治理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将对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监督的内涵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是利用货币计价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在利用价值指标进行货币监督的同时,也要进行实物监督,以保护企业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会计监督是以记账、算账、报账和财务活动等方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控制、审核、检查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监督不仅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本企业会计信息所实施的内部监督,还包括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和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信息进行的监督,以及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的监督。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是一种以基层单位财务收支为监督对象,以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为主要形式的会计监督体系。这一会计监督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 
  二、企业会计监督不力的现状及成因 
  (一)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无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会计体系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同时也是会计监督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但在目前会计工作中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人情大于法、以罚代法等现象屡见不鲜,至使一些经营者和企业领导胆大妄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只能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 的会计管理混乱的局面。 
  (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缺陷,使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会计监督的有效性遭遇冲击。我国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会计人员的人事任免、工资待遇等方面均由会计人员所在企业管理,企业负责人拥有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从这个层面上说,会计人员被企业负责人“管”。业务上则受财政部门指导,并行使《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监督本企业经济活动(包括监督本企业负责人)的职权,从这个层面上说,会计人员“管”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这种既“被管”又“管”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责的管理方式,使会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很容易倾向于掌握自己生存权的一方,使监督者应有的独立性受到冲击。 
  (三)政府监督职能界定模糊,存在监督重复和监督不利现象,社会监督制度不完善,审计独力性缺失,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企业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监督部门存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有时会出现“你查我也查”的局面。原因是各种监督功能交叉,标准不一,分散管理缺乏横向信息沟通,监督的全面性难以保障。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社会监督的主要手段和途径,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大多是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两者实为一体,委托者“缺位”,被审计人“越位”,制衡体系失衡。另外,审计人由被审计人“养活”,经济上的依赖性从本质上决定了独立性的脆弱性。经济的依附性,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大打折扣,严重地削弱了会计监督效果。 
  三、加强企业会计监督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健全对会计行为的约束,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并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加大对会计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相关责任人根椐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程度,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并附加经济赔偿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是进行会计监督的基础,没有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监督将无从谈起。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保证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保护企业各项资产的完整,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会计法》指出,各单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法律赋予的应尽的义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监督的力度,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首先明确规定各部门在一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中的权限和职责以及办事程序,建立对企业负责人员及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决策部门的权力制衡的约束制度,体现相互制约的原则。其次完善财产清查制度。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财产清查制度,按《会计法》要求建立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并对会计账簿与实物的差异进行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才能达到对资产管理的目标,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现行财会人员和财务管理体制,对财会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企业财会人员应改变由企业直接管理的方法,而实行社会化管理。财会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设想: 
  1、可按国家、省、地区等行政区域设置会计事务局,负责派遣财务人员,代表国家进驻大中型企业,担负主要财务工作。 
  2、设立会计公司。会计公司归当地财政部门管理,向本地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委派财会人员。 
  3、针对我国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成立会计核算服务公司或组建区域性代理记账核算中心。
  (1)成立会计核算服务公司,实行代理记账。会计核算服务公司,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发起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经营,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向社会提供优质的财务核算技术服务,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有财经专业学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中小型民营企业需用会计人员,可与会计核算服务公司签订代理财务核算合同,由公司派会计人员代理民营企业进行财会核算,民营企业向会计核算服务公司支付报酬。受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会计核算服务公司负责,他们与民营企业没有经济利益关系,只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会计核算服务公司承担所代理民营企业财务核算的一切责任。 
  (2)组建区域性代理记账核算中心。该中心在业务上直接归财政部门领导,经济上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中心招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中小型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用会计人员,可与中心签订代理记账核算协议书,由中心派人代理企业进行日常的财务核算及各项税费的交纳。被代理企业依照业务量的大小按规定向中心支付报酬,财务核算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中心承担。日常业务上,代理记账核算中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代理中心的工作职责是既对投资者负责,也对国家政府负责,使财务核算、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保证企业遵纪守法,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 
  综上所述,企业只有加强会计监督,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各项经济及经营活动的真实性,才能有效地调节、指导、控制和促进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提高企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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