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浅见
录入时间:2006-03-02
一、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差异
1.除以现金资产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在税法和会计上的规定一致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在税法和会计上的规定都有所差别。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以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在会计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股权投资成本;在税法上分解为先按公允价值销售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现金资产来购买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则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问题。会计上: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一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如果股权投资差额>0,则为借差,分期摊销记人“投资收益”科目;如果股权投资差额<0,则为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例:甲公司以500万元购买乙公司25%的股权,具有实际控制权.假定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1800万元和2400万元。
当所有者权益为1800万元时,股权投资差额=500-1800×25%=50(万元)。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单位(投资成本)500万元;贷:银行存款500万元。②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单位(股权投资差额)5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单位(投资成本)50万元。③按期摊销时(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平均摊销;合同未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5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单位(股权投资差额)5万元。
当所有者权益为2400万元时,股权投资差额=500-2400×25%=-100(万元)。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单位(投资成本)500万元;贷:银行存款500万元。②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单位(投资成本)100万元;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00万元。
税法上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摊销额不能在税前扣除,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税所得,不进行纳税调整。
二、持有期间的股利所得处理差异
1.投资方持有期间的股利。
(1)现金股利。在会计上,短期股权投资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确认处置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除取得投资时已记入“应收股利”科目的那部分股利在收到时冲减“应收股利”科目余额外,其他均于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而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清算性股利冲减投资成本,其他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股利时记入“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持有期间的股利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成本。
(2)股票股利。在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的股数;而税法上要求将其视为取得与股票面值相当的股利支付额,视同按面值购买股票。
(3)其他非现金资产股利。在会计上按成本结转,而税法上要求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应注意的是,对投资方持有期间取得的上述各种形式的股利收入,除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部分外,其余都要补交地区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而在处置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时,按现行税法应全额并入应税所得,不考虑重复征税的问题。
例:某企业于1999年12月6日从证券市场上用存款购入A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面值为1元,价款10元,另支付相关费用1000元。1999年12月31日股票每股市价为8元;2000年5月4日,A公司宣告每股派发0.2元的现金股利,每10股分派2股股票股利,于5月20日按5月15日在册股东支付。2000年6月10日转让上述股票2000股,实际取得价款为18000元,同年9月10日转让剩余的10000股,实际取得价款为88000元。
第一笔业务,购买时。借:短期投资--A公司101000元;贷:银行存款101000元。
第二笔业务,1999年末计提跌价准备=101000-80000=21000(元)。借:投资收益21000元;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1000元。差异分析:税法上不确认跌价准备,所以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1000元,导致计税成本101000万元与会计账面成本80000元不一致。
第三笔业务,2000年5月20日收到现金股利。借:银行存款2000元;贷:短期投资--A公司2000元。收到的股票股利在备查簿中登记。收到股票股利后每股成本=(101000-2000)÷(10000+2000)=8.25(元)。差异分析:会计上不确认收益,短期投资的账面成本为99000元(101000-2000),单位成本为8.25元。税法上要求于宣告时确认收益,现金股利收人为2000元,股票股利收入为2000元,同时股东视同按面值购买股票,所以计税成本为103000元(101000+2000).单位成本=103000÷(10000+2000)=8.583(元)。
第四笔业务,2000年6月10日转让股票时。借:银行存款18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500元(21000÷12000×2000);贷:短期投资--A公司16500元(2000×8.25),投资收益5000元。差异分析:会计上转让所得为5000元,而税法上转让所得为834元(18000-2000×8.583)。
第五笔业务,2000年9月10日转让股票时。借:银行存款88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7500元;贷:短期投资--A公司82500元(10000×8.25),投资收益23000元。差异分析:会计上转让所得为23000元,税法上转让所得为2170元(88000-10000×8.583)。
总之,2000年纳税调整:会计上转让所得为28000元,税法上转让所得为3004元(834+2170),调减应税所得为24996元。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税法上要确认收益为4000元,会计上未确认,由于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不需补交所得税。
2.持有期间确认为股利性所得的时间标准有差别。
会计上:短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已记入“应收股利”科目的那部分股利在收到时冲减“应收股利”科目余额外,其他均于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方确认的股利所得,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否则为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但税法上规定,从被投资单位的累积净利润(包括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都作为股利性所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税法上:不论企业对投资采用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实际账务上作利润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单位应确认为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除非投资方转让或处置投资,否则只能由被投资单位自行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单位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其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