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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支付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3-02

  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给流通股股东以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一般有付现、送股、缩股三种方式,付现方式会影响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流量但不影响其持股比例,送股及缩股方式虽不影响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流量但减少了其持股比例。不同的支付对价方式会对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会计要素产生不同的影响。
  下面,将从不同的思维角度就不同的支付对价方式谈谈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三方会计主体(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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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通股股东     ┃流通股股东      ┃  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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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借:管理费用(递延资  ┃借:银行存款;贷:其 ┃          ┃
┃现 ┃产)--股改费用;贷:  ┃他业务收入--股改   ┃  无需处理    ┃
┃方 ┃           ┃           ┃          ┃
┃式 ┃现金(银行存款)    ┃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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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借:管理费用(递延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借:股本---××股  ┃
┃股 ┃产)--股改费用;贷:  ┃           ┃          ┃
┃方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成本;贷:其他业 ┃东;贷;股本--   ┃
┃  ┃           ┃务收入--股改收入   ┃××股东      ┃
┃式 ┃投资成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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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 ┃           ┃           ┃借:股本--××   ┃
┃股 ┃  同送股方式    ┃  同送股方式    ┃股东;贷:资本   ┃
┃方 ┃           ┃           ┃          ┃
┃式 ┃           ┃           ┃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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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角度一:对价的支付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转让。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股票的流通权而付出的代价,可视金额的大小将其确认为一项费用或一项资产,并分期进行摊销,可在“管理费用。”科目或“递延资产”科目下设“股改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而流通股股东可将获得的现金收入或股权理解为一种权利的转让收益,该收益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为这种权利的转让纯粹是一种经营性活动,因此不涉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调整。这种做法可以避免设置过多的科目,因此有其合理性。在这种思维角度下,三方会计主体的会计分录如表1所示,说明如下:
  在付现方式下,收付对价的双方按实际收到或付出的金额确认收入或费用。
  在送股或缩股方式下,收付对价的双方应按增加或缩减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上市公司的权益份额(投资成本调整额=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调整股份比例),各自增加或缩减投资成本。第一,因为“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的金额是由上市公司过去增加的权益和过去的持股比例所形成的,因此应保留其账面价值(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流通股股东来说,直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可以
了)。第二,因为转让一种权利是现时经济行为,与已人账的投资业务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可分别按增减投资的价值计入管理费用和其他业务收人。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看,由于付现方式不影响其会计要素,因此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在送股方式下,上市公司只需在不同股本明细账之间进行调整;对于缩股方式,将其理解为上市公司从非流通股股东手中收回部分股票进行注销或作为库藏股,因公司净资产并没有减少,因此应按注销股份的面值从股本转人资本公积,视为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本溢价。
  思维角度二:对价的支付是因为先前非流通股股东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了较多的股份(流通股股东却以较高的价格获得了较少的股份)而侵占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为了对这种权益进行补偿,收付双方均应调整所有者权益项目。
  从非流通股股东初始投资时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初始投资时接应享有上市公司权益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现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两者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非流通股股东以较少的成本获得较多的上市公司权益份额并将超过投资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因此作为对先前占有权益的补偿,应对先前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进行冲减;对流通股股东而言,则应确定是将收到的对价计入资本公积还是冲减股权投资成本。另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在送股与缩股方式下均应进行追溯调整。该思维方式下的会计分录如表2所示,说明如下:
  在付现方式下,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支付的现金若大于原投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金额,应将资本公积全部冲减,不足冲减的部分记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若实际支付的现金小于原投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金额,则按实际支付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若采用权益法核算且初始投资时产生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方差额,则应将收到的现金先冲减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剩余部分再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若采用成本法核算,则应将收到的现金直接冲减投资成本。
  在送股或缩股方式下,非流通股股东应按送股或缩股比例占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调整金额等于各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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