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录入时间:2005-11-28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按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即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其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单位或个人将自建建筑物销售、单位将建筑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其营业额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厂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 营业税税率
公式冲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取得的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均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人民币折合率的选择,既可以选择营业额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是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由于营业税的纳税人从事不同的行业,各行业之间又存在着很大差别,所以,为了便于计算和征收,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计税方法又因行业的不同有所不同,本网已分别介绍,请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