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28
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由生产企业先缴纳消费税,待外贸企业办理报关出口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即先征后退。这是因为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产品一旦出了生产环节,进人流通领域,就不再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交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税务机关无法确定该产品是否一定能出口。如果该产品未能出口,而由外贸企业转作内销,外贸企业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则可能使应征的税款流失。因此,为了加强对税收的控制,规定产品流出生产环节时,先由生产企业缴纳消费税,待产品出口后,再予以退税。同样,退税后发生的退关或退货,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应及时补交消费税。
由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先由企业缴纳消费税,尔后,再由外贸企业退还给生产企业。由外贸企业先缴纳消费税的自营出口,此退税款归外贸企业所有。
例如,化妆品公司3月,委托某外贸公司出口化妆品一批,价款1000000元(人民币),适用税率30%。则该化妆品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化妆品公司将化妆品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
借:应收账款 1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00000
(2)化妆品公司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3)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化妆品公司收到外贸公司退回的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账款 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