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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是否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录入时间:2005-11-25


  问:房产原值是否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上述“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规定,当企业在土地上厂房时,土地的价值应进入在建工程成本,竣工验收后应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综上,房产原值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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