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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5-07-08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经济关系日趋复杂。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在实际工 作中不断增加。为了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一系列 准则和规定。但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的原则不同,导致对非货币性 交易业务处理方法上存在希差异。总括起来主要有二:其一,会计一般只确认损失, 不确认收益;税法则视同销售,既确认收益也确认损失。其二,对于换入资产的计价, 会计是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税法则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本文对不涉 及补价和涉及补价两种方式,对非货币性交易业务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存在的差异及 纳税调整予以分析。   一、涉及补价情况   资料一:A公司决定以库存商品十台电脑交换B公司的库存商品两台复印机。十 台电脑的账面余额为60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元;两台复印机的账面余 额为45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元;A公司换入的复印机作为固定资产进 行管理,B公司换入的十台电脑作为库存商品以备销售。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两 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假设双方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整个交易过程没 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一周后,B公司售出十台电脑,售价 58500元收存银行。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不涉及补价), 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同 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投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根据资料一:   1、A公司的会计处理:   换入复印机的入账价值=60000+50000×17%=68500元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68500    贷:库存商品-电脑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交易时,换入电脑的入账价值=45000+50000×17%-50000 ×17%=45000元   借:库存商品-电脑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库存商品-复印机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    贷:库存商品-电脑   45000   (二)纳税调整   按照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双方在交易时视同销售处理: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计税价格)确认其计税收入,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确认其计税成本,按照两者的差 额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成本。   根据资料一:   1、A公司纳税调整。按税法规定,A公司在交易时应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其计 税收入为50000元,确认其计税成本60000元,损失10000元 (50000-60000),应调减应税所得额10000元。在交易之后,换入 的复印机按50000元提取折旧,而会计处理则按68500元提取折旧,两者相 差18500元,此差异应在折旧期间分期调增应税所得额。   2、B公司纳税调整。按税法规定,B公司在交易时应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其计 税收入为50000元,确认其计税成本45000元,收入5000元 (50000-45000),应调增应税所得额5000元。而十台电脑在出售时, 应确认计税收入为50000元,确认计税成本也是50000元,调增应税所得额 为0元。   二、涉及补价情况   资料二: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锻压设备交换乙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的 起重机,交换后均自用。锻压设备账面原值120000元,在交换时累计折旧 50000元,公允价值80000元;起重机账面原值150000元,交换时累 计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70000元。为此,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 10000元补价。在资产交换中,甲、乙公司各发生搬运费2000元。除此之外 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一)会计处理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首先应按“收到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或“支付补价/(支付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两个公式判断是否届于 非货币性交易,然后再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 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如 下公式确认: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资料二,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10000/80000=12.5%或10000/(10000+ 70000)=12.5%≤25%   所以,此交易品于非货币性交易。   1、甲公司会计处理:   应确认收益=10000-10000/80000×70000=1250元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70000+2000+1250-10000= 632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锻压设备  12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借:固定资产-起重机  63250     银行存款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2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1250   2、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起重机  1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借:固定资产-锻压设备   11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2000      银行存款  10000   (二)纳税调整   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有所区别,主要有二: 1.会计规定,对收到补价的企业,应确认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作为税基的 一部分。税法规定,对换出资产视同销售,应确认计税收入、计税成本和应纳税所得 额。所以,对已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补价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交易 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会计处理一般计入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税法规定则认为是费用, 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资料二:   1、甲公司纳税调整。按税法规定,甲公司在交易时应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其计 税收入为80000元,确认其计税成本72000(70000+2000)元, 收益8000元(80000-720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50元。而 在交易之后为换入的超重机提取折旧时,换入的起重机按70000元提取折旧,而 会计处理则按63250元提取折旧,两者相差6750元,此差异应在折旧期间分 期调减应税所得额。 2、乙公司纳税调整。按税法规定,乙公司在交易时应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其计 税收入为70000元,确认其计税成本102000(100000+2000) 元,资产转让损失32090元(70000-10200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12000元。而在交易之后,换入的锻压设备按80000元提取折旧,而会计 处理则按112000元提取折旧,两者相差32000元,此差异应在折旧期间分 期调增应税所得额。(h200506035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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