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企业会计制度》和《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
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
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
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在会计核算时,应在确认负债的同时,
确认当期损失。
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由于预计负债是纳税人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实际尚未发
生,金额也是估计的,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其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只有
待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税法才允许扣除。如果企业因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或有损失在
当期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或实际发生时可以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规定,
按照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与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
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的差异,作为可抵浅时间性差异;按照会计规定计入
当期损益的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和按税法规定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部分的差异,作为永久性差异。
一、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损失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企业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与按照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可从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的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在当
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税前不允许列支的各项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金额,
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当期因计提
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
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与确认的递延
税款借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税法规定允许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的损失金额所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
记“递延税款”科目。按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加上当期因计提预
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金额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颇,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
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1:2003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与取得
收入有关),而成为一起诉讼的第二被告。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
判决。但是, 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根据公
司法律顾问的职业判断,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00000元的还款连带责任。假
定甲公司2003年实现利润10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
税率为33%,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预计在未来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
抵扣相关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2003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一项金额为
100000元的负债,同时在合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 1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100000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00+100000)×33%=
363000元;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为100000元,“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
金额应为33000元(100000×33%)。
借:所得税 330000
递延税款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63000
甲公司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二、预计负债转回时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如果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在其后因原产生损失的各种因素消除而转回,按照会计制
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计入转回当期的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因计提预计负债而计
入损益的损失金额,如果在前期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原计提的损失
允许企业在转回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原计提的预计负债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
金额,不计入转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当期因转回
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的金额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
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税”科目;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因转
回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部分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合计,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当期
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因转回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的金额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现
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当期因转
回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部分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例2:接例1,2004年5月,由于受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影响,乙公司经营
情况突然好转,还清了全部欠款。假定甲公司2004年实现利润1000000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00-100000)×33%=297000
元,
借: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000
递延税款 33000
2004年,会计上确认预计负债转回的收益100000元;而税务上由于此
前不允许扣除上述或有损失,2004年就没有应转回的计税所得,即会计上比税务
上多计收益10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三、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损失时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如果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在其后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
应将实际发生的损失冲减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负债不足冲减的部分或已计提预计
负债大于实际发生损失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实际发生损失的部分,应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可
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损失,加上已计提的预计负债不足以冲减实际发生
的损失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
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
得税”科目;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与当期转
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当期实
现的利润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损失,加上已计提的
预计负债不足以冲减实际发生的损失,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当期
转回的递延税款金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例3:接例1,2004年5月,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乙公司欠
款120000元。甲公司随即支付了该款项。假定甲公司2004年实现利润
10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100000
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 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00-120000+20000)×33%=
297000元
借: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000
递延税款 33000
2004年,会计上确认诉讼赔偿支出2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损失
120000元,会计上比税务上少计损失100000元。因此,甲公司申报
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此外,如果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大于实际发生的损失部分转田计入当期损益的,应
比照上述二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计提预计负债的当年,应按计提数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以后
年度全部或者部分转回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损失时,应按原先计提的数额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时间性差异产生是递
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确凿
征据表明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的,才能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否则,应
于发生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h200506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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