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好抵债资产,就可以避免和减少资产的损失,是盘活不良资产的第一步,
也是相当关键的一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士对记者谈起如何管理抵债
资产时发表了以上的看法。
近日,财政部出台了《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05年
7月1日起正式施行。财政部金融司透露,该《办法》系统的对银行如何规范抵债资
产的管理做出了规定。结束了银行在管理抵债资产中依据零散、时效滞后的局面。
从几家商业银行了解到,在此之前各大银行内部也有管理抵债资产办法的相关规
定。但是,在整个银行系统没有统一的规则可循。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仅从抵债资
产的处置提出具体要求,还从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帐务处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均
做出规定。并第一次提出以物抵债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
置”的原则。《办法》指出,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
债。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
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另据财政部金融司透露,按照商业银行法的现有规定放宽了抵债资产的处置期限,
变更为“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
置。”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出实施细则,缩短处理抵债资产期限以规避
风险。据悉,中国银行就有“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
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
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的“土”规定。
此外,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行也应与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同执行
此《办法》。但从银监会了解到,目前境外银行尚未出现抵债资产的问题,仅当境外
银行出现类似问题后可以依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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