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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背后的风险

录入时间:2005-07-04

  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犹如为 这两天股市的银行股打了一针“兴奋剂”。影响最大的浦发银行涨幅颇为可观,达到 4.72%,招商银行为3.15%,民生银行为2.29%。究其原因,该办法不 再要求银行在税前计提一般准备,而是要求进行利润分配时提取一般准备,将其作为 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此《办法》的实施对于银行股来说,就不仅仅是会计账目的 变更,而是直接影响到银行股的利润结构。据业内人士的研究报告称,此项政策对浦 发银行的净利润影响最大,达到34.6%,招商银行次之,为9.5%,民生银行 则没有太大影响。    据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我国的呆账核销制度是从1988年财政部下发的《关 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开始的,中间历经1992年、 1994年、1998年的几次修订。按照这些规定,除借款人破产、死亡或意外事 故外,其余认定要经国务院的批准,才能核销。此前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 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为了增强国有银行的竞争力,财政部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账财 务管理办法的改革力度,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第一是放宽呆账核销的条件,只要是 金融企业,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贷款,都可以由企业自主界定为呆账并及时核销。 第二是提高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比例,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确定呆账的 基本比率,最低不低于1%,最高是100%。第三,允许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实际 核销的呆账从税前具实列支。修改后的呆账核销政策让商业银行能够更加准确地核算。    完善呆账的准备金提取对金融企业来说确实利好,然而,等这股“药劲”一过银 行股还能保持如此强劲的势头嘛?    银行的管理者为了追求当期利润,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压低各种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这样一来,当前的利润是上来了,但呆账的风险却日益加大。这种问题的出现是与银 行内部考核体制有关的。当利润成为考核的单一指标时,往往会出现这样严重的问题。 因此,比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核算和考核体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 基础和前提。    首先,可适当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水平。可以规定按银行年末贷款总余额1%- 3%的范围实行差额提取,在浮动范围内,给各银行充分的自主权,由其根据市场化 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贷款总量、规模、构成以及预计损失情况等,自主决定呆账的准 备金。其次,在提取普通准备金的基础上,分类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银行监管部门 应要求各银行在统一的分类指导原则下,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不良贷款提取适 度水平的专项呆账准备金。第三,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简化呆账核销程序,逐步建立 呆账准备自主使用机制。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法人,其 完全有能力和动力解决呆账的核销问题。在现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 准备上市的大环境下,将呆账认定核销权力还给银行应该是大势所趋。各商业银行可 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内部呆账核销的程序、步骤和方式。    建立健全呆账核销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的监督体制与银行整个的制度建 设有关,不少银行已经有类似的制度,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些制度是否得到了认真的执 行。    在目前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这个问题已经转化为如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银 行内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聘请会计师、律师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外部监督 的职能是个相对较好的选择。会计师可以协助银行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进行判断,出具 有关部门会计报告,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同时还可以对银行核销呆账的内部会计处 理进行监督,并提供有关部门建议。律师参与银行呆账核销工作,可以通过审查呆账 的真实性、不良资产能否救活、呆账核销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客观以确保金融机构 的呆账核销工作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律师的参与还可以有效克服银行工作人员与法 院、工商部门联手造假的行为发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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