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
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
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税
法实施细则》的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这两项条款
明确了再投资退税的基本含义以及具体计算方法,表明再投资退税是通过将税后的投
资额还原成税前利润来计算得出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然后再退还外国投资者再投资
额中已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条文的规定是详尽的,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太大的歧
义,但问题是:通过这种办法计算出来的退税额与再投资额中所包含的已纳税额是一
致的吗?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举一个实例加以说明;
例:某经营期限为15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为6:4,所
得税税率为30%(免征地方所得税),企业正享受减半优惠。2000年实现会计利润为
405万,由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标准以及列支了税收滞纳金等项目的存在,
应调增的所得额为11.5万。2001年1月,外方将分得的税后利润的80%用于追加本企
业的注册资本。由此外方的再投资行为应获得的退税额计算如下:
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405+11.5=416.5(万元)
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16.5×30%× 50%62.48(万元)
2000年外方应分得的利润=(405-62.48)×40%=137.01(万元)
2002年再投资退税额=137.01×80%÷(1-30%×50%)×15%× 40%=7.74
(万元)
上面的计算方法与过程完全和《外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相一致,但是笔者
认为,这种计算方法在当企业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不一致的情况下并不能真正体现
再投资额所承担的税款。为了说明这一点,不妨换一种思路来考虑。从逻辑上来看,
外方分得的利润所承担的所得税实际上就是该企业所纳税收总额的40%(因为中方与
外方的分成比例为6:4),考虑到外方只将其中的80%用于追加资本,所以,追加资
本所承担的税额应该等于总应纳所得税乘以分成比例再乘以投资比例,将其结果最后
乘以退税率便可以得到应退税额,即:
应退税额=62.48×40%×80%×40%=8.00(万元)
两种不同方法下计算出的结果相差-0.26万,从上面的计算过程来看似乎都没有
逻辑错误,但为什么会存在差异呢?为了更清晰的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下面进一步
作一般化的分析:
假设外商独资企业(也就是不考虑中方与外方铵比例分配的问题,这一假设对笔
者的分析没有任何影响)税收调整前的会计利润为P,所得调整额为A,适用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为t(不考虑地方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假定该企业将本年全部利润的
×%用于再投资。
1.依据《外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计算方法,该企业可获得再投资退税的计
算过程如下:
企业应纳税所得I=P+A
企业应纳所得税T=I×t=(P+A)×t
企业税后利润ATP=P-T=P-(P+A)×t=(1-t)P-A×t
再投资部分应退税额T1={[(1-t)P-A×t]×X%×t/(1-t)}×40%……… (1)
2.依据上文中提到的第二种思路,该企业再投资额实际负担的所得税税额以及
应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企业应纳所得税T=I×t=(P+A)×t
再投资部分所负担的税额=T×X%=(P+A)×t×X%
再投资部分应退税额T2=(P+A)×t×X%×40%………………………………(2)
(1)式减去(2)贰可得:
T1-T2={[(1-t)P-A×t]×X%×t/(1-t)}×40%-(P+A)×t×X%×40%=[-A/
(1-t)]×t×X%×40%……………………………………………………………… (3)
将上例中的数据代入(3)中进行验证可以发现计算结果与例题相吻合:
T1-T2=〔-11.5/(1-15%)〕×15%×40%×8%×40%=-0.26(万元)
上面推导的过程与(3)式不仅反映7两种不同计算方法下差异额的大小,而且反映
了差异产生的原因。即在税率和分配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所得调整额A越大,差
异则越大;差异产生的原因也就是由于所得调整额A的存在所引起的,其影响主要有
如下三种情形:
如果A=0,则(3)式等于0,即当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一致时,T1=T2,按《外税
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出的再投资退税额等于按再投资额实际负担的所得税计算
出的退税额;
如果A>0,则(3)式小于0,即当存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T1<T2,按《外税
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出的再投资退税额小于按再投资额实际负担的所得税计算
出的退税额,从而存在退税不彻底现象;
如果A<0,则(3)式大于0,即当存在应调减所得额时,T1>T2,按《外税法》及
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出的再投资退税额大于铵再投资额实际负担的所得税计算出的退
税额,从而存在超额退税现象。
为了达到将再投资额所负担的税额如实退还的目标,建议采用上文中的(2)式作
为计算退税额的基本公式,即:
再投资部分应退税额T2=(P+A)× t×X%×40%
其中:(P+A)×t代表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总额;X%代表税后总
利润中用于再投资的比例;40%代表退税率。所以,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一
般性的表示为:
再投资退税额=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再投资额÷税后利润总额)×退税率
为了运用上面的基本公式来计算再投资退税,从征管需要的角度出发,外国投资
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的损益表以及分
配协议和方案等相关资料,以便准确确定其实际所纳的所得税总额以及税后利润总额
等相关数据。(z200506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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