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计价在会计制度与税法上有何差异
录入时间:2005-06-23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
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外购和自研开发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但税法还规定,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
费用比上年增长超过10%时,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全部据实列支,而且
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还可在其当年应税所得额中(但不得超过应税所
得额)再直接抵扣50%。这项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中永久性差异的第四种情况
相符。因此,为了计税的需要,企业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
明细账,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抵扣及加扣多少。在会计上,不能将加扣的开发
费用记入无形资产价值,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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