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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损耗的进项税额处理

录入时间:2005-05-2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7/2005信息】 2003年12月,华东某石油公司 向某炼油厂购入5000吨0#柴油,离岸价每吨2222元人民币,并委托某船务 公司将该批柴油运往某油库。该石油公司依据行业规定,从中提取25吨柴油作为正 常损耗,报税务机关批准,做经营费用处理,冲减库存商品。   2004年5月,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例行检查,经实地盘存,发现 该企业账面库存数与实际库存数不符,溢余15吨。稽查人员对该石油公司提取25 吨柴油损耗提出异议,认为是非正常损耗,应转出进项税额9443.5(2222 ×25×17%=9443.5)。而石油公司认为是正常损耗,进项税额 9443.5元不应转出。双方发生了争议。   石油公司认为25吨柴油是正常损耗的理由:一是国家有行业定额损耗标准规定, 25吨柴油的损耗在定额损耗标准内,二是在购入该批柴油时,以购销双方计量员检 定的罐检数作为入库依据之一,运到油库时,以船务公司和石油公司共同检定的罐检 数作为入库依据之二,入库单上记载该批柴油入库数量4985吨(即入库时损耗 15吨):三是按库存数盘存,以计量员检定的罐检数作为盘存数依据,盘存表上记 载该批柴油数量4975吨(即入库后又损耗10吨);四是该批柴油开调拨单给下 属各加油站(非独立核算)销售,加油站上报的销售日报表上共记载销售数量 3975吨,账面库存余额1000吨。稽查人员认为非正常损耗的理由:一是国家 虽有行业损耗标准,但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行业标准执行;二是经盘存发现企业 未按实际损耗数入账,入库单、盘存表、销售日报表提供的数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三是按照惯例,对商品损耗都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四是石油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未 提到损耗一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 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 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可见,在增值税核算过程中,商品的非正常损失 应从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GB11085-1989)规定,损耗为蒸 发损耗和残漏损耗的总称。蒸发损耗是指在气密性良好的容器内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 进行装卸、储存、输转等作业,或按规定的方法零售时,由于石油产品表面气化而造 成数量减少的现象。残漏损耗是指在保管、运输、销售中由于车、船等容器内壁的粘 附,容器内少量余油不能卸净和难以避免的洒滴、微量渗漏而造成数量上损失的现象。 按照税法规定,对上述正常损耗的购进货物,在增值税核算过程中对商品的正常损失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该石油公司25吨柴油的损耗是否属正常损失?是否应转出进项税额 9443.5元?以下为几点看法:   第一,应认可柴油的损耗必然存在。因为,柴油具有易蒸发的特性,入库后,仓 贮在油灌内会产生少量损耗,当柴油发往各加油站,在输转及零售过程中容易产生跑、 冒、滴、漏。   第二,柴油正常损耗数量的确定,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运输方式、不同季节、 数量大小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实际损耗数量。《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 (GB11085-1989)规定,在华东地区冬春季时期采用船远方式,0#柴 油的综合损耗率为3.2‰。   第三,稽查人员盘存溢余柴油15吨的原因分析。一是多提损耗。按照《散装液 态石油产品损耗》(GB11085-1989)规定,从途中损耗(装船、卸船、 运输)到库区损耗(储存、输转、灌桶、零售)的综合损耗率为3.2‰,该批柴油 损耗额应该为16吨(5000吨×3.2‰=16吨),企业实际多提损耗9吨 (25吨-16吨=9吨)。石油公司以损耗25吨柴油入账是按照行业最高标准提 取,并非国家标准中规定华东地区冬春季节的标准,存在多提损耗的现象。二是销售 时可能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销售时的缺斤少两,导致盘查时的商品溢余。按照税法 规定,商品溢余应及时作入库处理。如果是此原因,该石油公司未及时作入库处理, 少缴了税款。   第四,国家制定的商品正常损耗的统一标准,税务机关应作为重要参考。现行国 家税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对商品损耗参照行业标准执行,但由于柴油本身的易蒸发特性, 损耗是客观存在的,对商品损耗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其所有损耗认定为非正 常损失显然与实际不符。   第五,建议明确商品损耗的行业标准,使税务执法人员有法可依。这既能维护国 家税收利益,又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杜绝纳税人钻税法漏洞,偷逃国家税 款的现象,体现税法的严肃性。(As200505028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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