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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

录入时间:2005-05-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8/2005信息】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所得税 费用的影响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 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 除。   税法规定,除按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外,按 会计方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之间的差异,以及 企业计提的其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作为当 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进行纳税调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所得税 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其中:   应交所得税=(当期利润总额+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 率   递延税款借项=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借项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对以后各期折旧等的影响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 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下 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 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计提减值准 备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尚可使用年限也有可能缩短,因此,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小于税法允许 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应当从企业的当期利润总额中减去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大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 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在企业的利 润总额中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采用纳税影呐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借(或贷):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其中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产生的 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递延税款借项=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递延税款贷项=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借项+递延税款贷项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转回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价值恢复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为:价值恢复 当期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金额,作为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 异的转回,进行纳税调减,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货: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递延税款   其中: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 税税率   递延税款货项=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贷项   因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按 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与根据税法规定按提取减 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其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应比照有关提取减值准备后的资产折旧、摊销的方法处理。   四、企业处置己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确定的处置 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 价)-按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 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即转回的减值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税法规定所确定的资产成本 (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 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在处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上述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在处置已计提 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时计入利润总额的损益(一般较大),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较小)不同,其差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的金额(小)-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大)   上述纳税调整金额作为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减去 该差异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结果为负数,应当从企业的利润 总额中加上上述纳税调整金额。   有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货: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借(或贷):递延税款     货: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其中: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 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或-)处置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折旧额或 摊销额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的差额〕× 现行所得税税率   递延税款借项=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递延税款贷项=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借项+递延税款贷项   五、资产发生永久性减值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资产永 久性和实质性损害的确认标准相同,但仍不可避免存在时间性差异,即按照会计制度 确认损失的时间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损失时间的差异。在采 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年末资产负债表日仍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满足一定 条件),待税务部门批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时,再转回该部分时间 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六、资产减值准备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对所得税的影响   会计制度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或滥用会计 估计,而在前期多计提、少计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 更正,调整前期留存收益及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发生时已经被更正。按照税法规 定,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居于不恰当地运用谨 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已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调 整了应纳税所得额,并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因此,对于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减 少或增加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只需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所 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影响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同 时,已在前期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确认了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记入“递延税款”的 借方。因前期多计或少计的资产减值准备而在本期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调整前 期多计或少计的减值准备对已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的影响,以及因多计或少计资产减 值准备而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的影响应该一并调整。 (Bb20054A033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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