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分配企业自用土地使用权成本
录入时间:2005-05-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8/2005信息】 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
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小企业购入自用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
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
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然而,工程完工后,在各
建筑项目之间应如何合理摊配土地使用权成本,该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因完工固定资
产投入使用后将涉及到每年应交纳房产税、税前列支计提的折旧等因素,为此,本文
通过举例,说明如何合理分配企业自用土地使用权成本,以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账
务处理上的对接。
企业购置建筑用土地,在尚未开发前,该制度规定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投入开
发时,转入在建工程。原行业制度未对此做出规定,实务中,较多企业是区分开发的
房地产是属于自用还是对外销售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核算。如为自用,则土地使用权
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在土地开发后也不结转;如为商品房开发,则土地使用权不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由于房屋建造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房屋投入使用后每年应交房产税的多寡,因而,
应将土地使用权成本分建筑占地和空地两部分来核算,将建筑工程所占用土地的成本
按合理比例分别摊入各建筑工程项目,构成房屋及建筑物成本。对空地成本则转回无
形资产科目核算。
房屋及建筑物在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计提折旧,然而,含有土地使用权成本的房
屋及建筑物,其计提折旧不能单纯考虑房屋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净残值率三项因素
来确定年折旧率。因为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年限,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
最低不短于20年,也就是说房屋及建筑物可按20年计提折旧,而土地使用权的使
用年限,土地使用权证上都有标明,一般是40-50年。所以,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
及建筑物的价值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
限,在预计该项房屋及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
房屋及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及建筑物报废时,
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
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果企
业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及建筑物一并出售的,则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举例说明:座落在某城镇的A公司为扩大再生产,根据规模需要,在厂区毗邻处
征用了10亩工业用土地,发生土地征用费(含相关税费)90万元,土地使用权证
上注明使用年限为50年。购入土地使用权时,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9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半年后开始实施,则应从无形资产增加的当月起开始每月
摊销土地使用权90万元÷50÷12=0.15万元,其会计分录为(每月分录相
同,半年共摊销0.15×6=0.9万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15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500
半年后土地投入开发利用,将其账面价值90-0.9=89.1(万元)转入
在建工程,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土地征用费) 891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91000
一年后,工程全部完成。其房屋及建筑物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其中:厂房
(单层)4幢,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单位造价900元,建筑成本180万元;
道路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单位造价250元,建筑成本25万元。
计算单位占地面积土地成本:10×666.67平方米=6666.67平方
米,则89.1万元÷6666.67平方米=133.65元/平方米。
分配土地成本:房屋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133.65元/平方米=
26.73(万元);道路占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133.65元/平方米=
13.365(万元)。合计摊入房屋及建筑物的土地成本为40.095万元,则
空地(含绿化地带)面积为6666.67平方米-3000平方米=
3666.67平方米,其成本为89.1-40.095=49.005(万元)。
房屋原值为180+26.73=206.73(万元),建筑物(道路)原值
为25+13.365=38.365(万元)。结转完工资产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厂房) 2067300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道路) 38365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90050
贷: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2941000
企业每年应交房产税为206.73×70%×1.2%=17365.32
(元)(会计分录略,下同);每年应交土地使用税为6666.67平方米×1元
/平方米=6666.67(元);每年摊销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为
49.005÷48.5(剩余使用年限50-1.5)=10104(元);房屋
及建筑物每年计提折旧为105642元,计算如下:
房屋及建筑物原值为206.73+38.365=245.095(万元)
(实务中应分明细计提折旧,此处为简化计算步骤),预计使用年限20年,土地使
用权预计使用年限48.5年(高于房屋及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28.5年),预计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5%,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则房屋及建筑物(有形资产
部分)净残值为(180万元+25万元)×5%=10.25(万元);土地成本
每年应摊销额为40.095÷48.5=0.8267(万元),作为净残值预留
价值为0.8267×28.5=23.56095(万元)。合计房屋及建筑物预
计净残值为33.81095万元。
房屋及建筑物年折旧额=(245.095-33.81095)÷20=
10.5642(万元),年折旧率=10.5642÷245.095×100%
=4.31%。(Bb20054A0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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