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0/2005信息】 “一个窗口对外好呀!办跨省迁移再
也不用在两个省来回跑了,只要找一个就行了。”一位实务界人士高兴地做出这样的
评价。他说,过去他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跨省迁移,不仅需要两个省的财政部门
分别审批,有时两个省要的材料还不一样,程序很复杂。
根据财政部日前发布的第24号部长令,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
会
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跨省迁移应当由
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批准,而且统一了须提交的材料。
除跨省迁移需要审批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均采用备案方式管理。《办
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的,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
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务所设立条件更加严格,程序更加明确,材料大大简化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人士介绍,《办法》主要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
终止、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规定,主要可从
条件、程序、材料三方面分析。
在条件方面比以往更加严格,《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持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合伙人或股东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而此
前的规定允许合伙人或股东持有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资格证书。
《办法》还要求,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应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
业务。而以前的要求是合伙人5年,有限责任事务所股东是3年,并且没有要求取得
证书后连续执业。
在程序方面,《办法》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比如,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
人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起10日内
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或者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等。
申请材料得以大大简化。《办法》规定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时所应提交的材
料,明确规定按照固定格式统一提供,取消了“其它认为有必要的材料”,省级财政
部门不得要求提供规定之外的其它材料。
事务所设分所:门槛提高,统一管理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新《办法》强调对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
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所负责
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同时设立分所的门槛提高了,注册会计师数量由
以前跨省设分所不低于40人,改为不区分是否跨省均应不低于50人。
有限责任事务所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
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要求申请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前3年内不得因为职业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
“坏孩子”将被重点关注
今后,注师行业个别“坏孩子”将被重点关注,《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
查方式作出新的调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如果存在被投诉或者举报的、未保
持设立条件的、在执业中有不良纪录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财政部门
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办法》首次疏通了退出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且未
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
立许可。
《办法》取消了事务所年检制度,改为每年定期报送材料,还注重保护被检查事
务所的利益,规定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有的事务所说,这
大不一样,按老规定你不年检就没证了,而新规定默认你是有证的。
两项新的处理方式:关注函、公告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办法》提出两项新的处理方式,一是关注函,
二是公告,分别依情况轻重做出处理。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境外人员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换句话说,
就是对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没有任何国籍
限制和居住时间的限制,只要求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却可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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