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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3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0/2005信息】 问:木材行业来料加工,从材料入库 到出口后收取加工费的账务处理怎样做?入库材料走什么科目?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 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 收发结存数额,不在“原材料”科目核算。   以下分录仅供参考,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会计处理。   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 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2、领取“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 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3、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4、出口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 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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