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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投资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05-04-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度实现的税款已全部申报缴纳。2004年3月,公司以一批非现金资产 对外投资,账面成本为800万元,评估价为1020万元。其中,房产原价350 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评估价40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评估价 80万元;设备一台,原价100万元,累计折旧40万元,评估价120万元;原 材料成本100万元,评估价140万元(不含税);产成品成本200万元,评估 价280万元(不含税)。公司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200000     累计折旧          900000    贷:固定资产不动产          3500000      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0      无形资产               500000      原材料               1000000      产成品               2000000      递延税款               726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374000   请问这笔投资业务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有误,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答:你公司该笔投资业务账务处理有误。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 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你公司这笔业务涉及的税款:   1.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 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 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本年度无需缴纳营业税。   2.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 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3个条件,即属于 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 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000000÷(1+ 4%)×4%×50%=19230.77(元)。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 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1400000+2800000)×1 7%=714000(元)。   4.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 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 据该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补所得税= (10200000-8000000)×33%=726000(元)。   你公司应做如下账务调整:   1.冲减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3100000(红字)    贷:递延税款               726000(红字)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374000(红字)   2.补提增值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733230.7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9230.7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000   3.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26000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6000                           (a200504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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