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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的计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5-03-2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9/2005信息】 企业的投资,无论是短期或长期,也 无论是购买股票债券,还是联营合作,都会有所回报,如获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等; 也有可能会负担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这些就叫“投资损益”。在会计上,设立了 “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进行投资的收益和损失。“投资收益”是企业利润的组 成部分,因此,其收入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准予在汇总纳税时,按 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即最高扣除额,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要 分开国别计算):   境外已缴所得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 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 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 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超 过5年。   实际应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税额扣除额   例1:甲公司2005年境内所得70万元,在境外D国分公司生产经营所得 10万元。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4万元。计算甲公司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70+10)×33%=26.4(万元)   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26.4×10÷(70+10)=3.3(万元)   境外已纳所得税款2.4万元<扣除限额3.3万元,就按境外实际缴纳税款 2.4万元扣除。   本年实际应缴所得税额=26.4-2.4=24(万元)   假定甲公司境外分公司已缴纳境外所得税3.6万元,则:   境外已纳所得税款3.6万元>扣除限额3.3万元   甲公司2005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额就为3.3万元,未抵扣的余额0.3万 元结转下年度补扣,但下年度仍须按扣除限额计算。   本年实际应缴所得税额=26.4-3.3=23.1(万元)   二、分得股息利润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利润,由受资方或联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股息利润,因为它是已税利润,一般不再纳税。但是由于 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受资方或联营方已缴纳的税额,投资方或参营 方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予以调整。方法如下: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 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 定补交所得税。补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税所得=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 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税所得×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税所得×联营企业所得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2.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 后利润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则投 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3.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税法有关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 调整。   例2:A公司本年生产经营所得为80万元(不含联营分回利润),另从联营企 业甲公司分得税后利润5.1万元。A公司适用33%的所得税率,甲公司适用 15%的所得税率。计算A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   (1)自身利润应纳所得税额=80×33%=26.4(万元)   (2)分回的联营利润应补交所得税额:   从甲公司分回利润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5.1÷(1-15%)=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33%=1.98(万元)   计税扣除额=6×15%=0.9(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1.98-0.9=1.08(万元)   (3)A公司全年应纳所得税额=26.4+1.08=27.48(万元)   三、会计核算   (一)科目设置   1.“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 的所得税。同时取消“利润分配”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本科目借方发生额, 反映企业校规定计算的应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额;贷方平时无发生额;期末将 “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本科目是负债类科目,其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的税额,借方 余额反映多缴纳的税额。   (二)账务处理   依例1,编会计分录如下(只作年末部分,假设1~3季为累计亏损,无预交):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23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1000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1000    贷:银行存款   231000   3.年末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所得税   231000    贷:所得税   231000   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例2仿此,略。   以上是“应付税款法”,大中小企业皆适用;另外,大中型企业还可用“纳税影 响会计法”,增设“递延税款”科目,核算方法及举例略。 (bb200502A037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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