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在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后,对于查补
或多缴纳税款,企业应及时做出调账处理,否则将可能造成重复缴税或前补后退的情
况。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和会计核算较为复杂.故其调账处理也较繁琐。下面举
例说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
会计利润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相应的税
款已经缴纳。2004年8月10日,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
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
1.甲公司2003年实际发放工资11.6万元,“应付工资”科目年初、年
末余额均为0,当年平均职工10人,当地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2.甲公司2003年在“营业费用”科目列支广告费用88万元;
3.甲公司2003年将收到的意外事故保险赔款5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科
目,年底未作转账处理,但相关损失已结转利润;
4.甲公司2003年有-套住宅已售出,但将其收入45万元挂在“预收账款”
科目,也未结转相关成本30万元。
8月30日,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责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9.9万元,同时加收滞
纳金,并处以罚款。
甲公司的账务调整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
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甲公司2003年实际列支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由于工资的列支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2.甲公司2003年列支广告费用超过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部分8万元应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3.甲公司2003年将收到的保险赔款挂在“其他应付款”,按税法规定其应
冲减相关的损失,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这也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调整
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4.甲公司2003年漏记一套住宅的销售收入,按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均应确
认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借:预收账款 4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贷:库存商品 30
5.综上,甲公司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9万
元。
如果甲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
如果甲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应计算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金额:广告费用超支2.64万元(8×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6
递延税款 2.6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会计分录略。
8.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会计分录略。
通过上述的举例分析,可以看出,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标准是:
1.如果是因会计核算上的错误而少缴所得税,其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应按会
计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账处理: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
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
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
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
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
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
出日之间或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的规定处理。
2.如果企业会计核算正确,但在年终纳税申报时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
导致的少缴所得税,根据《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财会[2003]29号)“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
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
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的规定,就不必进行账务调整。具体来讲,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这两种差
异分别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和时间不同,所造成
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用纳税影向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时间性差异产生是递
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确凿
证据表明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的,才能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否则,应
于发生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此外,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企业多缴了所得税,决定退税或者抵缴以后纳
税期的税款时,此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
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参照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此时不作会计分录;待实际收到
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另一种是参照会计差错更正的账务处理,先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实际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Z200501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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