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1/2005信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无疑是当前注册
税务师的主要鉴证业务之一,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以
下简称审核报告)一时成为利益各方关注的重要内容。但是,审核报告到底应该怎样
出具目前各地并不统一。因为除了
国税发[2001]117号第五章间接规定了税
务代理工作报告要素之外,尚未形成公开统一、合理规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
报告的模板和要求。因此,一些税务代理机构在出具审核报告时,便简单比照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导致审核报告出现要素不全、表述不准、附件正文交叉等做法和
现象。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是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企业所得税计缴是报表的重
要组成部分,因此审计报告发表总体审计意见必然包括了企业所得税计缴部分的审计
意见。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专项的税务鉴证行为。对所得税汇
算清缴这项工作,税务师事务所一般是在借助审计净利润的基础上,再作相应的纳税
调整来进行的。因此,审计报告与审核报告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
但是,对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鉴证而言,审核报告作为专项代理报告,应该比对
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要求更准确、更全面。从具体表现看,首先,
审计报告发表意见可以有四种选择,审核报告一般只能是“无保留意见”的一种选择,
即使遇到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非干净审计报告等,也要以定量要求解决其对税收的影响;
其次,审计报告主要是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发表的定性意见,结论是方向性的即可,
而审核报告必须是准确到每角每分的定量鉴证意见;第三,审计报告主要是提供给公
司作经营决策参考之用,严肃性较低,而审核报告是专门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它是保
证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分割合乎税法要求的专业鉴证报告,其严肃性要求很高。
因此,审核报告作为规范的专项税务鉴证报告,应做到要素齐全、表述规范、形
式得当、鉴证性质突出。在要素方面,一般应有报告名称、文号、主送单位、审核范
围、双方责任、审核依据、审核过程、审核结论、申报表、审核项目的详细说明、附
送资料(纳税调整事项说明、重大书证复印件)、代理人签章、日期等。在表述规范
和鉴证性质要求方面,必须做到既正确又便于使用人理解。在鉴证结论上,必须清晰
明了,方便税务部门的审阅与操作。(a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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