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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如何摊销

录入时间:2005-03-0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1/2005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 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 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 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 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 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 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 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对于开办费,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 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 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a200503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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