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5-03-0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1/2005信息】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
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
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购买方,应在售出
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
估计,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
部分不确认收入。退货期满时,应根据估计与实际退货金额的差异,冲减或增加退回
当期的收入,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退货,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
而相关税法规定,无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发出时
全额确认收入;商品退回时,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的退货行为,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的,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
税调整;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的,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可见,
税法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举例分析如下:
例1: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按季度
实际数预缴。M公司于2004年8月1日将一批商品销售给N公司,销售价格为
200000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16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
协议N公司有权退货,按以往的经验退货的可能性为10%。商品已发出,增值税专
用发票已开具,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月1日退货期满,N公司退货
20000元。
8月1日,M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4000
发出商品 16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而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M公司应确认收入200000元,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为:200000-180000=20000(元),即应调增收入20000元,
调增“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应调增2004年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20000-16000=4000(元)。
10月1日,M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6000
贷:发出商品 16000
而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M公司应对退回的商品冲减收入,即应调减收入
20000元,同时相应调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
17%=3400(元),调减2004年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20000-
16000=4000(元)。
例2:假设例1中,10月1日,N公司退货4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
8月1日,M公司会计与税务处理同例1。
10月1日,M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借:库存商品 32000
贷:发出商品 16000
主营业务成本 16000
而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M公司应对退回的40000元商品冲减收入,与会计
处理的差异为:-40000-(-20000)=-20000(元),即应调减
收入20000元,同时相应调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
0×17%=3400(元),调减2004年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20000-
16000=4000(元)。
从全年来看,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对应缴增值税的影响,例1与例2均
为3400-3400=0;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例1与例2均为4000-
4000=0。与例1、例2相类似,可以验证在实际退货金额小于根据以往经验估
计的退货金额及销售时不能估计退货可能性的情况下,当年退货期满时,对全年应缴
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均为0。可见,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当年退
货期满时,销售时产生的会计、税务差异不是永久性的,随购货期满,这一销售方式
对应缴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会完全抵消。退货行为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
汇算清缴前时,因按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税法上应作为会计报
告年度的纳税调整,故税务处理同当年退货期满的税务处理。
下面分析退货期满时间与货物销售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情况。
例3: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按季度
实际数预缴,所得税税率为33%。M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将一批商品销售
给N公司,销售价格为900000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
81000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N公司有权退货,M公司销售时不能估计退
货的可能性。商品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假
定M公司对此项应收账款未计提减值准备。M公司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2004
年2月15日完成了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2003年度的财务报告于
2004年4月22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
预计可以转回。2004年3月1日退货期满,N公司退货120000元。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M公司2003年12月1日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
为:
借:发出商品 810000
贷:库存商品 810000
而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M公司应确认收入900000元,同时应调增“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00×17%=153000(元),应
调增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00000-810000=90000(元)。
2004年3月1日,M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912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6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2000
库存商品 108000
贷:发出商品 810000
而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M公司应对退回的120000元商品作销售退回处理,
并且按会计准则确认的780000元收入不予确认,合计应调减收入120000
+780000=900000(元),同时相应调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900000×17%=153000(元),相应调减2004年第一
季度应纳税所得额900000-810000=90000(元)。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2004年3月1日N公司退货,M公司作为资产负债
表日后事项,应按所得税会计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贷:应收账款 140400
同时冲减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108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8000
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税款 39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96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40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20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6(8040×15%)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这部分退货应冲减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故M公
司应调减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并同时转回2003年度的递延
税款3960元。
例4:假设例3中4月25日退货期满,N公司退货120000元,其他条件
不变。
2003年12月1日M公司会计处理同例3。
2004年4月25日,M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91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2000
库存商品 108000
贷:发出商品 810000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处理调整收入的期间一致,均调整2004年的收
入。M公司应对退回的120000元商品作销售退回处理,并且按会计准则确认的
780000元收入不予确认,合计应调减收入120000+780000=
900000(元),同时相应调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000×17%=153000(元),相应调减2004年第二季度应纳税
所得额900000-810000=90000(元)。
如果将2003年~2004年作为一个期间来看,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
售对应缴增值税的影响,例3与例4均为:153000-153000=0,对应
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例3与例4均为:90000-90000=0。
综上所述,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时会计与税务处理产生的差异,对应缴
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不是永久的,退货期满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不考虑货
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对应缴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与销售时的影响正好互相
抵消。需要指出的是,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退货,发生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时,
会计与税务处理在年度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上存在差异。 (a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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