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1/2005信息】 有关坏账准备税收与会计的差异问题,
很多专家、学者的著作中有详尽的论述,但有一个问题却很少被提及:相关文章中的
举例基本都是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比税法规定的高,而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低于税
法规定的比例或者根本不提取的情况,这时该如何处理呢?(假设企业税前扣除坏账
准备的计提依据与税法一致,且发生的坏账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
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从这条规定
看,“不超过”应理解为小于或等于,即若企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小于5‰,税法
允许扣除的比例应与企业一致,按其实际计提比例确认税前扣除的金额。这时不存在
差异,当然也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能要求企业按5‰的比
例计提坏账准备用于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和调回以前年度已调增的坏账准备。这好
比税法上有关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等的规定,当实际发生额小于限额时,要按实列
支该项费用。
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不管企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是多少,税务机关均应要求企
业按5‰计提,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这种理解太机械,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法》的本意不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与企业提取比例保持一致,但若
存在以前年度已调增的坏账准备本期需调回时,则应按5‰的比例调减。这同样不可
取,因为这样会导致企业前后所用的政策不一致,并且也无相关的规定。其实,这有
点类似于企业会计制度上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与债务法,当税率改变时,递延
法按原税率转差异,而债务法要按新税率进行调整,以便与现时的资产和负债吻合,
相比较而言,债务法比递延法更科学。因此,当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发生变化而小于
5‰时,按实际比例计算更符合文件精神。
总之,当企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时,两者应保持一致,不
需做任何调整。 (a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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