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情况下,如果涉及补价,收到补价的一
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非货币性
交易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税
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
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此时应将非货币性交易分解
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
理,分别计缴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是确认收入不同。涉及补价时,支付补价的一方不确认相关损益;收到补价的
一方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但数额并不是全部的交易收益,而仅是补价部分中所对
应的收益金额。而税务上,交易双方均应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是换入资产的计价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支付补价的一方,按换出资产的
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收到补价的
一方,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减)确认的会计收益(损
失),减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应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
其入账价值。
例:2004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其账面的一项土地使用权
与乙公司的一间门面房交换。甲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400000元,公允
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500000元。乙公司门面房的账面原值为500000元,
已提折旧10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50000元。乙公司在资产
交换过程中支付给甲公司补价50000元。
假设甲、乙公司均未对换入、换出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上述业务过程中不考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50000÷500000=10%<
25%
补价占整个交易比例小于25%的,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换取门面房应按“转让无
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那么,缴纳营业税=500000×5%=25000元。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
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等)=(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
价值)×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等)=(1-400000
÷500000)×50000-(50000÷500000×25000)=
7500元。
借:固定资产 382500
银行存款 5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7500
2004年,会计上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7500元。但税务上确认土地使用
权转让收入500000元,成本400000元,营业税金25000元,即确认
非货币性交易所得75000元(500000-400000-25000)。因
此,甲公司在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500元
(75000-7500)。
乙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将门面房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
乙公司以门面房换取土地使用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450000×5%=22500元。
借:无形资产 472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2500
银行存款 50000
2004年,会计上对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确认房产转让收入
450000元,房产成本400000元,营业税金22500元,即确认非货币
性交易所得27500元(450000-400000-22500)。因此,乙
公司在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500元。
应注意的是,甲公司将来对换入的房产计提折旧或处置时,房产的会计成本为
382500元,但计税成本为450000元(公允价值500000-补价
50000),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乙公司在对换入的土地使用权进行
摊销或处置时,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成本为472500元,但计税成本为
500000元(公允价值450000+补价50000),也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 (bu20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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