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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弥补亏损的账务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1-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问:我公司遇到一实务问题。按照税 法规定,对于未弥补亏损要用以后年度所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其期限是不得超 过五年。五年后的账务怎么处理?如果有亏损还是累计在五年以前的基础上吗?若五 年后有盈利是否还能弥补?这两种账务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   这里的税前利润是根据税法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是指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虽为正数,但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亏损),可以先弥补以前 年度负所得。   比如:当年公司会计利润为1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 利润)为12000元,以前年度未弥补会计亏损为-22000元,以前年度负应 纳税所得额(未弥补税前亏损)为-20000元,当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会计 未分配利润为-12000元,弥补以前年度负应纳税所得额(未弥补税前亏损)后 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   从上述举例可以看出,“对于未弥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 弥补”实际指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连续 弥补五年后,未弥补完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不能再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而 应根据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后(税后利润),方能弥补。   五年后有盈利不能弥补是指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与账务处理无关,所 以不存在两种账务处理的问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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