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43)
录入时间:2005-01-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民事责任
国事责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
事责任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特
别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
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
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
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1.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的,依照《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
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伯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我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
3.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
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
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
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
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5.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投标者串通投标,拾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
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9.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
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
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
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地规定了对若干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未
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
中,则对侵犯商业秘密,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做出了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给商业秘
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力
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
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条款涉及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如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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