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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

录入时间:2004-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4信息】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熟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渊源   (四)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   1.宪法。   2.法律。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6.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 者。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 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 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物。   2.经济行为。   3.非物质财富。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三种:(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 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 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 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以及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 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仲裁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 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的情形,以及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 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受理。   (3)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 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 行。   (三)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和义务 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1.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2.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 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根 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 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1年。   4.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5.执行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 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 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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