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录入时间:2004-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4信息】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
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三)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四)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五)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企业有不同的分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
个人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
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
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
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
会计核算;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等。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解散情形时,应当解散。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
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
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
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
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
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不
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
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对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
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
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
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
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
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
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
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
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
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的内容。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
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
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
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
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
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
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2.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
3.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解散情形时,应当解散。
(二)合伙企业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确定清算人。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
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
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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