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分流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4-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4信息】 1、改制分流前的会计核算。在实施改制
分流时,为使改制单位的改制资产与分流职工的补偿补助额、经营者岗位激励股以及
职工、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用现金等认购所需的资产相匹配,改制企业的母公司将部分
资产划给改制单位、承接改制单位部分债务或剥离改制单位的部分资产到改制单位母
体企业时,应根据下列情况作相应的会计处理。(1)当改制分流单位为母公司直接
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时,母体企业向改制单位划入资产或承接债务,应按账面值借记
“长期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固定资产”、“应付账款”等科目。剥离资产按账
面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投资成本”。改制分流企业划入资
产转出债务时,借记“固定资产”、“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剥离
资产时借记“实收资本”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2)当改制分流单位
为母公司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时,先由改制企业母公司按账面值作增加长期投资处
理,然后再由母公司比照直属企业直接投资的方法处理。(3)当改制分流单位为非
法人时,划入(剥离)资产或承接债务按资产内部调拨进行账务处理。
2、改制分流过程中审计、资产评估所涉及的会计处理。(1)改制分流过程中,
改制分流单位母公司根据上级审核批复的改制方案对确定的改制资产进行清查、审计,
查出盘盈、盘亏、报毁(损)等府调整的事项记入当期损益。发生收益时借记“长期
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发生损失时作相反会计处理。当改
制单位是法人单位时,也应按审计确认的数据作相应调整账务处理。(2)改制分流
母公司根据上级审核批复的改制方案对改制资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应向
上级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改制分流实施报告。实施报告经批准后,改制分流企业是
法人的,在按批准确认的评估值调整账面资产价值的同时,按原账面值与评估值的差
额调整“资本公积”。同时,母公司作增(减)“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改制分
流资产评估”。改制分流企业不是法人的,母公司直接按上述办法处理。
出租给改制分流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减值(包括土地)时,改制分流母公司只将评
估结果作为确定租金的依据,不作账务调整。
3、改制分流后处置改制资产的账务处理。改制分流母公司将改制分流单位的股
权(或产权)按规定转让与其他法人、自然人的,应按资产评估价值冲减长期投资或
相应资产;资产评估溢价或折价报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溢价可留给改制企业,折
价由母公司冲减“资本公积--改制分流资产处置”。(2)改制分流企业按照改制分
流政策计算的分流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补助和经营者岗位激励股,经上级有关部门
审核确认后,母公司作冲减长期投资或有关资产、负债处理,同时冲减“资本公积--
改制分流资产处置”。改制分流企业应调整实收资本结构,将原母公司投资变为职工
股本和经营者激励股。(Au200411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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