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4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
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特点
有:一是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
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
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6%计算;三是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不包
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公式“销售额=含税销
售额÷(1+征收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首先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相应地,其他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如果不能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
本;其次,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另外,小规模纳税企业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采用三栏式账户 。
购进货物:
借:物资采购
贷:应付账款(或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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