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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税收相关的借款费用分析

录入时间:2004-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4信息】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 折价或溢价的推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鉴于借款费用资 本化对企业损益计算的重要意义,必须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准确确认给予充分的关注。 若要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有足够的认识,就必须清楚地理解以下几方面地问题:   1.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连续中断时间较长(≥3个月), 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但 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地借款费 用,仍应予以资本化,而不得作为当期应纳税额的抵减项。   2.若专门借款借入后又不马上投入使用,而是将其存入银行或对外进行短期投 资,这样在用于购置、建造有关资产前企业就获得了利息收入或短期投资收益。那么, 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就应等于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减去以该借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 入或进行短期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后的余额,即当期应纳税额中应加上该部分利息 收入或投资收益。   3.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 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而在当期全部直接扣除。   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 常运行或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 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于分别建造、完工 的固定资产,当其各部分已分别完工,并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而且 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 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分别建造、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 用的固定资产,则应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5.对于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不予资本化,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7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 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 前扣除。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已计入损益的金额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在投 资转让时,应将投资资本化利息和投资账面成本在转让收入中一并减除,以此确定投 资转让所得。   最后还要特别注意的是,借款费用中凡是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水平 范围内的部分,即使是达到了资本化的要求准予资本化的部分,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 规定既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予以资本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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