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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4-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4信息】 (一)应纳税款的计算   税法规定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是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月份预缴所得税的计算   在月份预缴所得税时,应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换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换算 出当月累计应纳税额,用当月累计应纳税额减去以前月份已预缴的税款,即为当月应 预缴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月数×12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2×当月月数   当月应预缴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预缴所得税额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1996年4月累计经营收入50000元,减除成本费用 及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1-3月已预缴所得税1200元,计算 该个体户当月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先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00÷4×12=30000(元)   用换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30000×20%-1250=4750(元)   计算当月累计应纳税额:4750÷12×4=1583(元)   计算当月应预缴所得税额:1583-1200=383(元)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应补缴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分月预缴所得税税额合计数   计算的年终应补缴所得税税额为负数时为应退所得税税额。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199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00元,全年分月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2400元,计算年终应补(退)的所 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20%-1250=2750(元)   年终应补缴所得税额为:2750-2400=350(元)   3、个体工商业户税金计算的有关规定   (1)个体工商业户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联营,并分得利润的,应在联营企 业所在地就分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并申报时,联营分回利润已纳所得税,可 持完税凭证从合并应纳税款中扣除。   (2)个体工商业户兼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并对上述四业的所得 单独核算的,凡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 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业户兼有不同项目的应税所得的,应就各项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 得税。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合并计算个人 所得税。   (二)会计核算   月末计提应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年终补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收到退回多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年终转帐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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