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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确认中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可分为三大类:一是 为房地产品的开发建设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等 等;二是处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尚未竣工验收的存货,主要是在建开发产品;三是处 于出租经营过程中的或置存以便出售的存货,包括土地使用权、开发产品、出租开发 产品、周转房等等。存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重要的资产,通常占去资产总额的绝大 部分,其中,在建开发产品和开发产品是最重要的存货。由于房地产开发阶段性强, 工程材料和设备根据施工方的工程进度采购、供货,较容易控制,许多材料甚至采用 包工包料的方式由施工方负责,因而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较少,存货主要表现为在建 开发产品和开发产品。   房地产存货的确认中,较为特殊且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应确认为存货?   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城镇国有土地都是通过划拨的形式向企业提供。 1990年开始,我国实行城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政府通过出让方 式(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向企业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同时规定,划拨 土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只有用地单位向国家补 交了土地出让金、履行了土地出让手续后方能进入市场。但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鼓 励房地产开发,加快城市建设,政府将大批城镇土地划拨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具 有较深政府背景的国有房地产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给这些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土地 储备。由于各方面原因,除广东等个别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外,直至90年代,划拨 土地仍然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增量土地供应中占主导地位。这样,部分房地产公司拥有 大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对于这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能否确认为资产,就存在较大的争 议。   持应确认为资产的观点认为:其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够为公司带来潜在的经济 利益,并能够为公司所控制。虽然这些公司不拥有这部分工地的法定使用权,但这些 开发公司实际上拥有这部分土地的支配权,它与通过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一样,具有排他性。除了不能将它们直接抵押、转让外,房地产公司有权在这些 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将开发的房屋销售、出租,最终获得收益。虽然法律规定在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房屋销售、出租)之前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各地政府实际 上采取了无限期推迟缴纳的措施。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够为房地产公司带来 潜在的经济利益,而且它实际上由房地产公司所控制。其二,土地划拨是一项政府与 企业之间的“转移支付”,通常以某种“批文”的形式确定,因此它虽不是由过去的 交易产生,但可看作是由过去的事项所产生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资产的主 要特征,应该被确认为资产。   笔者赞同不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资产的观点。其一,土地使用权虽然客观上能够 为公司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这种潜在的经济利益的获取是有其法律前提的,即必 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即便目前在政策上对于补交采取了延期的优惠,但这种政策具有 相当大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潜在经济利益也具有相当大的不 确定性。从土地使用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取向来看,这种国有房地产公司拥有的特权很 难维持,甚至随时可能取消。因此,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真正转为企业所 有之前,将其确认为资产具有很大的风险,造成资产的虚增。其二,房地产公司对划 拨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受到政府限制。房地产公司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仅仅是 未来可能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要求权,相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言, 它是一种不完全的、受到极大限制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法律上的限制,土地所有权人 代表--政府最终控制着土地。其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可靠计量。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取得成本无法可靠计量,同时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不等同于真正的土地使用权,因 此它不能用类似土地的使用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无论从哪个角度我们都无法可靠计量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如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为资 产,将造成资产的虚增,有悖于谨慎原则和客观性原则。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在 土地出让金补交以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正式确认为存货资产,而在确认之前公司可 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位置等状况。   二、售后租回的房地产是否是存货?   笔者认为答案是不一定。售后租回是指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销售出去后又从买者手 中租回。如果第一环节的销售构成一项真实的销售(指价格公允、且买卖双方意图真 实等等,具体分析见第三部分),通过销售房地产已经转移给买方,成为买方的资产, 作为卖方不能将此房地产确认为自己的房地产。反之,如果第一环节的销售不是一项 真实的销售交易,而是一项融资行为,那么销售并没有发生,房地产的所有权并没有 转移,仍应确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这种交易通常发生在房地产公司和大股东之间。 因此,判断的关键是确认该项交易的性质是一项销售还是一项融资,此时对于存货的 确认是与销售收入的确认紧密相关且一致的。   三、售后回购协议中的房地产是否是存货?   笔者认为答案也是不一定。售后回购是另一种较特殊的房地产交易形式。它是指 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销售出去后又从买者手中购回。同样,如果房地产公司销售行为是 一项真实的、正常的销售,房地产公司应在销售确认的同时将房地产存货终止确认, 待回购时再将该房地产重新确认为公司的存货,只不过存货的价值会发生改变。相反, 如果房地产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是一项真实的销售而是一项融资行为,那么既然销售并 没有发生,该房地产仍然属于房地产公司的存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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