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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互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4信息】 以无形资产换取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交 易,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情况下,如果不涉及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 认非贷币性交易损益;但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账 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计入当期 “营业外收入”科目。本文仅讨论涉及补价的情况。   相关税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 资产的行为,应将非货币性交易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 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例:200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权与乙 公司的一间门面房交换。甲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80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 税价格均为1000000元。乙公司门面房的账面价值为750000元,账面原 值为8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 900000元。乙公司在资产交换过程中支付给甲公司100000元。假设甲、 乙公司均未对换入、换出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10%(100000÷ 1000000),低于25%。所以,这项交易为非货币性交易。根据《营业税暂 行条例》的规定,甲公司以专利权换取门面房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50000元(1000000×5%)。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甲公司应确认的收益 =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 价值×应缴的税金)=15000(元)。   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765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贷:无形资产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15000。   2003年,会计上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15000元。但根据相关税法规定, 甲公司专利权转让收入1000000元,成本800000元,营业税金 50000元,即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所得150000元(1000000- 800000-5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135000元(150000-15000)。   乙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为:   将门面房转入固定资产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7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800000。   乙公司以门面房换取专利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45000元 (900000×5%)。   借:无形资产 89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5000      银行存款  100000。   2003年,会计上对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收益。而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房产 转让收入900000元,房产成本750000元,营业税金45000元,即确 认非货币性交易所得105000元(900000-750000-45000)。 因此,乙公司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甲公司将来对换入的房产计提折旧或处置时,房产的会计成本为 765000元,但计税成本为900000元(公允价值1000000-补价 100000),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乙公司在对换入的专利权进行摊 销或处置时,专利权的会计成本为895000元,但计税成本为1000000元 (公允价值900000+补价100000),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a20040713008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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